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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标志 - 中国强制认证/CQC产品自愿认证简介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中国强制认证相关资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检测标准汇编》
《增加电磁兼容测试要求的产品及检测标准》
CQC产品自愿认证简介
CQC是原国家商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设置的具有公正性质的专业认证机构。
CQC以“独立公正,规范准确,优质高效”的质量方针为境内外企业提供服务。2001年6月中国国家进出口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按照ISO/IEC导则65评定认可,开展CQC产品认证业务。同年6月CQC还通过了IECEE国际同行专家的现场评审,
CQC认证的产品范围:
CQC 的产品认证的认证范围涉及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电工产品、汽车、摩托车、轮胎、安全玻璃、音视频产品、信息产品、医疗器械、安全防范产品、日用五金、陶瓷、水泥、机床、玩具、阀门、小型汽油机等78类产品。CQC自2000年底开展CQC产品认证业务。
CQC产品认证的好处:
一种产品获得了CQC产品认证证书, 那就意味着该企业获得了一个国家级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其产品已经通过了国家认可的实验室按照某个标准进行的检测, 其生产厂的质量体系也经过CQC的严格审核, 能够保证持续地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CQC产品认证同国外的认证是一样的,毫不逊色。
1. 获得CQC产品认证证书,加贴CQC产品认证标志,就意味着该产品被国家级认证机构认证为安全的、符合国家响应的质量标准,这无疑会增加产品的附价值,增强消费者和需方对该产品的信心,提高企业的形象,有助于产品的销售,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2. 政府部门、需方采购招标时或保险机构受理产品保险时,有时会要求制造商提供该产品的认证证书。CQC的认证证书会增强被认证产品的竞争实力。
3. CQC作为中国的国家级认证机构在国外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当国外需方要求国内企业提供中国的国家级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时,CQC的证书将是一个最具权威性的证书。所以CQC 的产品认证将有利于国内产品的出口,提高国内产品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形象,进一步增强竞争力。
4. CQC产品认证为企业适应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为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公平、自由竞争创造了条件。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内产品"走出去"的机会越来越多,但要想早日赢得国际定单,国内厂家除了苦练"内功",生产优质优价的产品外,更需要取得平等的竞争条件。其中重要的一点,就必须突破国际贸易技术壁垒,进行产品安全认证。
5. CQC已加入IECEE-CB体系,CQC出具的CB证书将在CB体系成员范围内得到承认。这样,国内企业在申请上述国家的认证时, 便可简化程序,并可避免因重复检测所造成的成本的提高和时间的损失。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注:
2002年5月1日起实施CCC认证,已获得CCEE认证的产品,只有在《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的产品,方可进行转换;不在CCC目录范围的产品是不可以转换的,也不可以申请CCC认证。CQC自愿认证提供在CCC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和不在目录内的产品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 认证标志的式样
第六条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 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 基本图案
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
(二) 认证种类标注
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 认证标志图案
第八条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 认证标志的规格
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 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表一 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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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尺寸 |
1号 |
2号 |
3号 |
4号 |
5号 |
A1 |
8 |
15 |
30 |
45 |
60 |
A |
7.5 |
14 |
28 |
42 |
56 |
B |
6.3 |
11.8 |
23.5 |
3503 |
47 |
B1 |
5.8 |
10.8 |
21.5 |
32.3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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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
(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第十条 认证标志的颜色
(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
(二)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第三章 认证标志的使用
第十一条 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
(一)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三)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四)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第十二条 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 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第三章 认证标志的制作、申请和发放
第十四条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印制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当由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十六条 认证标志的申请使用
(一)申请人必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二)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三)申请人以函件或者电讯方式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必须向指定的机构提供申请书、认证证书副本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第十八条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第五章 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证标志的制作、发放和使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地质检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所辖地区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指定认证机构对其发证产品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受委托的国外检查机构对受委托的获得认证产品上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的机构有义务向申请人告知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指导申请人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五)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及检查机构可以在其业务及广告宣传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 承担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制作工作的企业必须对认证标志的印制技术和防伪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制工具。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纠正,在纠正期限内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为认证证书的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CSA是加拿大标准协会(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的简称它成立于1919年,是加拿大首家专为制定工业标准的非盈利性机构。在北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电器等产品都需要取得安全方面的认证。目前CSA是加拿大最大的安全认证机构,也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安全认证机构之一 。它能对机械、建材、电器、电脑设备、办公设备、环保、医疗防火安全、运动及娱乐等方面的所有类型的产品提供安全认证。CSA已为遍布全球的数千厂商提供了认证服务,每年均有上亿个附有CSA标志的产品在北美市场销售。
1992年前,经CSA认证的产品只能在加拿大市场上销售,而产品想要进入美国市场,还必须取得美国的有关认证。现在CSA International已被美国联邦政府认可为国家认可测试实验室。这意味着能根据加拿大和美国的标准对您的产品进行测试和认证,同时保证您的认证得到联邦、洲、省和地方政府的承认。有了CSA有效的产品安全认证,想要进入世界上最为坚韧而广阔的北美市场就轻而易举了。CSA能够帮助您的产品迅速有效地打入美国和加拿大市场。 CSA International将通过消除申请认证过程中的重复手续来帮厂商节省时间和金钱。对于厂商来说, 所要做的只是提出一次申请、提供一套样品和缴交一笔费用,而所得到的安全标志却能被联邦、州、省以及从纽约到洛杉矶的当地各级的认可。CSA International将与厂商一起共同努力, 提供一个高素质且安全可靠的认证项目。在北美以至全世界,CSA人都以诚实正直和熟练技能赢得人们的信赖。
CSA International在加拿大拥有四间实验室。从1992年至1994年,它们都先后获得"美国政府劳工部职业安全及健康管理局"(OSHA)的正式认可。 根据OSHA的规则,获得这一认可后,即可作为一个国家认可测试实验室,对一系列产品按照360多个美国ANSI/UL标准进行测试和认证。经CSA International 测试和认证的产品,被确定为完全符合标准规定,可以销往美国和加拿大两国市场。
取得北美认证既省时间又省金钱,只需完成一项申请、提供一套样品、缴交一次费用。有了CSA,一步就能帮您打入两国市场。CSA这一便利的测试认证服务,排除了取得两国不同认证所需的重复测试和评估。这无疑减少了厂商在产品认证、跟踪检验和重新测试方面的成本费用,同时也节省了宝贵的时间,并省却了厂商与各种不同的认证机构打交道的麻烦,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CSA申请程序简介
1. 将初步申请表填妥,连同一切有关产品(包括全部电器部件和塑胶材料)的说明书和技术数据一并交给CSA International。
2. CSA International 将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确定认证费用,再以传真通知申请公司。
3. 经申请公司确认后,将寄上正式申请表和通知书,该通知书包括下列要求:
a. 正式申请表签署后,电汇认证费用(可以人民币支付)到办事处。
b. 按通知将测试样板送到指定地点。
4. 指定实验室将依时进行认证工作。
5. 认证测试完毕之后,将会发给申请公司一份初步报告书(Findings Letter),详细列明如下:
a. 产品结构需如何改良才能符合标准。
b. 要用来完成认证报告的其他资料。
c. 请申请公司检阅认证记录(Certification Record)草案的内容
d. CSA认证所需的唛头以及获取唛头的方法。
e. 产品所需的工厂测试(Factory Tests)。
6. CSA International 将申请公司对上述第五项的回答加以评估。
7. 同时 CSA International将会编写一份用作产品生产参考和跟踪检验用的认证报告(Certification Report)。
8. 到了这个阶段,在某种情况下,CSA International要到工厂作工厂初期评估(Initial Factory Evaluation),简称IFE。
9. 最后 CSA International 便会连同认证记录(Certification Record)发一份合格证书(Certification of Compliance)授权申请公司在其产品上加上CSA的认证标志。
10. 申请公司要和CSA International签订一份服务协议(Service Agreement),以表示双方同意CSA International到工厂作产品跟踪检验。申请公司每年需支付年费(Annual Fee)来维持该项协议。
GS标志 - 德国安全认证标志
GS标志是被欧洲广大顾客接受的安全标志。通常GS认证产品销售单价更高而且更加畅销。
欧共体CE规定, 1997.1.1.起管制 “低电压指令(LVD)”。
GS已经包含了“低电压指令(LVD)"的全部要求。
一、 什么是GS认证?
GS的含义是德语"Geprufte Sicherheit"(安全性已认证),也有"Germany Safety" (德国安全)的意思。GS认证以德国产品安全法(SGS)为依据,按照欧盟统一标准EN或德国工业标准DIN进行检测的一种自愿性认证,是欧洲市场公认的德国安全认证标志。
GS标志表示该产品的使用安全性已经通过公信力的独立机构的测试。GS标志,虽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但是它确实能在产品发生故障而造成意外事故时,使制造商受到严格的德国(欧洲)产品安全法的约束。所以GS标志是强有力的市场工具,能增强顾客的信心及购买欲望。虽然GS是德国标准,但欧洲绝大多数国家都认同。而且满足GS认证的同时,产品也会满足欧共体的CE标志的要求。和CE不一样,GS标志并无法律强制要求,但由于安全意识已深入普通消费者,一个有GS标志的电器在市场可能会较一般产品有更大的竞争力。《返回到顶部》
二、谁有资格发GS证书?
(1) 德国认证机构:通常在国内知名的德国本土的GS发证机构有TUV RHEINLAND,TUV PRODUCT SERVICES,VDE等,是德国直接认可的GS发证机构。
(2)其他认证机构:通常欧洲其他与德国合作的GS发证机构有KEMA,ITS,NEMKO、DEMKO等。
三、什么样的产品可以申请GS认证?
★ 家用电器,比如电冰箱,洗衣机,厨房用具等。
★ 家用机械。
★ 体育运动用品。
★ 家用电子设备,比如视听设备。
★ 电气及电子办公设备,比如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电脑、打印机等。
★ 工业机械、实验测量设备。
★ 其它与安全有关的产品如自行车、头盔、爬梯、家具等。
四、怎样才能取得GS证书?
(1) 首次会议:通过首次会议,检测机构将或代理机构向申请者的产品工程师解释认证的具体程序以及有关标准,并提供将递交要求的文件表格。
(2)申请:由申请者提交符合要求的文件,对于电器产品,需要提交产品的总装图,电气原理图,材料清单,产品用途或使用安装说明书,系列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文件。
(3)技术会议:在检测机构检查过申请者的文件资料后,将会安排与申请者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会议。
(4)样品测试:测试将依照所适用的标准进行,可以在制造商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任何一个驻在各国的实验室 进行。
(5)工厂检查:GS认证要求对生产的场所进行与安全相关的程序检查。
(6)签发GS证书。
五、GS认证需要花费的时间和费用?
一般来说,时间长短取决于产品是否需要作修改或者生产商提交所需产品文件资料的速度。总的来讲,所需的时间一般约在6~8周。 费用包括一次性发证费,工厂检查费以及证书年费。具体的数目将根据产品的类别以及所需的测试决定。认证机构在收到申请者提交所需要的文件后将为您提供价格参考,每个认证机构的市场政策、公信力不同,价格会有所差异。
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
国家认证机构名称:VDE-PRUFSTELLE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INSTITUTE
VDE是德国著名的测试机构,直接参与德国国家标准制定。同UL一样VDE标志只有VDE公司才能授权使用VDE标志。大部分人对VDE的认识停留在电器零部件认证上,其实VDE测试除传统的电器零部件,电线电缆,插头等认证之外同样也可核发EMC标志以及VDE-GS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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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E标志,适用于依据设备安全法规(GSG)的器具,如医疗器械,电气零部件及布线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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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E-GS标志,适用于依据设备安全法规(GSG)的整机器具(可以代替VDE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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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ENEC标志,目前主要适用如灯具及其附件,节能灯,IT设备,变压器,家用开关等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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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E-EMC标志,适用于符合电磁兼容标准的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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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E电缆标志,适用于电缆、绝缘软线以及导管线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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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E标识线,适用于电缆和绝缘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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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E协调标志,适用于依据协调的VDE规范的电缆和绝缘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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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C标志依据CECC(欧洲电子元器件委员会)标准进行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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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C标志也可以用左边标志表示。 |
CE认证介绍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加贴CE标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CE代表的意思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 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因此,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 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 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CE标志的接受对象
CE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CE标志的意义
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 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 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 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CE标志有没有证明质量合格的含义
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 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 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 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使用CE标志,需要经过哪些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 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